提升学科发展水平

助力新型智库建设

服务国家对外战略

首页 / 文章详情
第四节 毗连区

毗连区是指与一国领海相连而由沿海国行使关税、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管辖权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3条,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比如,一国领海12海里宽,该国毗连区为12海里。如果领海是6海里,该国毗连区有18海里宽。毗连区制度产生于领海制度之后。因为在19世纪欧美一些国家认为国家仅有领海还不能充分维护国家的利益,因此他们提出在领海以外设立一定宽度的区域,国家可以及时地在这个区域行使防止走私、疫病和非法移民等管辖权。在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上,毗连区的概念已经正式地提出,但是会议最后起草的领海法律制度草案并没有涉及毗连区。直到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上,毗连区制度才得到确认和发展,制定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根据该公约,毗连区属于国家管辖海域,国家在毗连区内主要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管辖权,并可惩治外国船舶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这些法律规章的行为。但毗连区仍属于公海性质,不是国家的领土。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24条规定:“沿海国得在毗连其领海之公海区内行使必要之管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毗连区制度比195

来源: 国际公法学
作者: 刘高龙
出版日期: 2014年03月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