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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群岛水域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群岛水域制度,这是海洋法的一项新的重要发展。群岛国家争取群岛水域的权利可以追溯到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已经将大陆国家的沿岸群岛同群岛国家的岛屿群区别开来。在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菲律宾要求不论群岛中各岛屿之间距离如何,岛屿之间的水域应处于该国排他的主权管辖之下。但是上述两个会议都没有确定群岛水域的制度。在1973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筹备委员会的会议上,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斐济和毛里求斯4国首次提出了群岛原则,并提交了《群岛条文草案》。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菲律宾等4国提出的“群岛原则”已在原则上被会议接受,会议上主要争论是否要限制群岛基线长度以及群岛水域同群岛陆地面积之比例,是否要限制外国船舶和飞机在群岛水域通过权等问题。会议经过协商讨论,制定了关于群岛水域的法律制度。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只有群岛国才拥有群岛水域,大陆国家的海洋群岛不能有群岛水域。那么,什么是群岛和群岛国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6条规定:“为本公约的目的:(a)‘群岛国’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b)‘群岛’是指

来源: 国际公法学
作者: 刘高龙
出版日期: 2014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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