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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

1945年在旧金山制定《联合国宪章》的会议上,曾有与会代表提出区域组织的定义:“一定地区内若干国家,由于地理临近、利益相同或文化、语言、历史及思想类似,对于和平解决彼此间争端、维护本地区内和平及安全、维护彼此利益、发展经济与文化关系负有共同责任而组成的永久性组织。”10880257但该定义没有被会议采纳。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某一个区域的若干国家以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联系为基础,为了某些共同的区域性的目的通过缔结条约建立的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具有很多优势和特点:成员在地理、文化和利益的相近,使一些国家容易建立区域性的政治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实现共同的利益;区域性国际组织有相对的稳定性;区域性国际组织了解本地区国际冲突的形势和特点,以及责任感和切身利益的驱动,一般都能积极地适当地解决区域性国际冲突。当然,区域性国际组织在某些方面也有其局限性:有一些区域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实际上是全球性的问题,区域性国际组织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有一些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容易被区域性的大国所控制。区域性国际组织按其职责来分,有区域性的政治组织(或者说一般性区域组织),如阿拉伯国家联盟

来源: 国际公法学
作者: 刘高龙
出版日期: 2014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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