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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学人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经开始关注国家权力之外的主体对于公民权利的侵犯问题。以下所列举的四个事例,分别涉及了大学(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医院等,这四个主体都不是典型意义的公权力主体。从法律上讲,除大学因授权而具有某些公权力职能外,都应该是私权利主体。但在现实生活中,它们却充当着公权力的角色,直接影响着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