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学科发展水平
助力新型智库建设
服务国家对外战略
丹麦最重要的国家机构是议会(Folketing)和政府。按照宪法规定,国王和议会共同拥有立法权,国王有行政管理权。具体执行程序是:一切法规均由议会审议和通过,但是只有经国王签署后才能成为法律。国王将其行政权授托给内阁成员,政府向议会负责,国王本人没有政治权力,也不承担义务。议会为一院制,由179名议员组成,其中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各有2名议员,其余的175名议员通过公民普选产生,采取直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议员任期4年。被提名的候选人按照比例代表的基础参选,175名议员中的135名由各个地方选区投票,获胜者当选,其余40个名额按照政党代表比例的均衡加以分配。无党派的人士也可以参选,但是只是在1994年出现过一次以这种方式竞选成功的候选人。投票年龄没有在宪法中说明,是由全民公决认可的特殊法令所决定的。从1978年开始,选举年龄定为18岁。无丹麦国籍的移民无权参加议会选举,但是从1989年开始他们有了选举权和在地区选举中的参选资格。根据宪法条款规定,议会至少每四年必须进行一次选举。如果选举后议会席位的分布明确倾向于政府,那么国王可以根据辞职首相的建议任命新首相。如果相反,则由女王亲自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