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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代共和时代以来,冰岛的地方政府(commune)由本地农民担任行政长官(hreppstjorar)。他们负责警察事务,负责社会安全、征税、婚姻、儿童抚养、不动产记录、死亡登记、财产继承以及民风民俗等管理事务。在19世纪,他们和当地牧师共同承担管理地方事务的权力和责任。行政长官过去是由选举产生,在丹麦统治时期由上级长官任命,有时先由农民们提名后再任命。1872年开始实行新的地方政府法,采取民主选举地方委员会的方法。根据1998年颁布的《地方政府法》第1条第1款规定,冰岛划分为市镇,由市镇政府负责处理本地区事务。第2款规定,市镇是法律实体。中央政府的社会事务部负责与市镇政府进行联系并协助管理市镇的有关事务。地方政府的选举每4年进行一次,2002年、2006年都是选举年。凡年满18岁的冰岛公民都有选举权。北欧其他4个国家年满18岁的公民,凡在冰岛连续居住3年以上,也都享有选举权。市镇的协商机构是地方议会,地方议会成员的数目必须是奇数:人口在200人以下:3名或5名。人口在200~999人:5名或7名。人口在1000~9999人:7~11名。人口在10000~49999人:11~15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