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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体与政体

菲律宾是共和制国家,国家元首和国家权力机关定期由选举产生。从1935年自治政府时期到独立以来,菲律宾实行的是美国式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总统共和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根据宪法掌握着国家的权力,总统之下设立若干政府部门,共同组成中央行政机构。但总统行使权力要受到国会的制约。菲律宾的议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宪法规定议会有立法和监督政府的权力,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司法机构包括最高法院和各级地方法院。1521年西班牙人到来之前,菲律宾还处于部族分割的早期封建社会时期,大部分地区分布着一个个被叫做“巴朗加”的村国,每个巴朗加从几十户到上百户不等。每个部族有自己的首脑,村民对他们惟命是从。村中有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律”约束人们的语言和行动,其中最著名的是《卡郎提奥法典》,这些“法律”包括所有的家族关系、借贷、权力、离婚、契约、租借,以及各种轻重罪行等事项。在菲律宾南部,14世纪后实行政教合一的封建统治,苏丹是最高统治者,其权力和领地是世袭的,农民租种苏丹的土地并向其纳税交租,逐渐形成封建等级关系。苏丹根据伊斯兰法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如《卢瓦兰法典》,以保护贵族地主的

来源: 菲律宾
出版日期: 2007年05月
关键词: 国体政治体制菲律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