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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

现行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权由总统行使,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由全国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不得连任。任何继任总统任职4年以上者都不得再次参加总统选举。副总统可连任两届(每届6年),由选民投票选举产生。总统大选日为大选年5月的第二个星期一,就职日为6月30日。选举中如果出现两个相同的最高票数,则由国会投票决定。当选总统、副总统者必须是原生菲律宾人,是在菲律宾居住不少于10年的已登记选民,年龄在40岁以上,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总统有权签署法令、颁布经国会通过的国家法律;接受外国使节的国书,对外代表国家;必要时召开国会特别会议;在征得国会任命委员会同意后,有权提名委任政府各部长、驻外使节、上校以上军官和宪法授权委任的其他司法、行政官员;主持内阁会议,领导各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任务和职责。如果总统否决一项法案,那么该法案必须再经国会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总统无权解散国会,无权实施戒严法。在遭受侵略、发生内乱时,若公共安全需要,总统可以暂时取消人身保护令并在全国和部分地区实行军事管制,但时间不超过60天。在做出该决定后,总统必须亲自和书面向国会提交报告,国

来源: 菲律宾
出版日期: 2007年05月
关键词: 国家元首总统菲律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