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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欧洲审计院

欧洲审计院建立于1975年,地点设在卢森堡,第一次会议于1977年10月召开。审计院的审计员任期为6年,由成员国与欧洲议会协商后任命。每个成员国可以对每届审计院提出一名审计员候选人。审计员必须具有丰富的审计经验,或者在相关的领域里工作过。获得任命的审计员们选举产生一名审计院长,任期3年。审计院内设立约360个永久性职位和60~70个临时职位,其中250人直接从事审计工作。欧洲审计院负责共同体一般预算的审计。它还有权审查共同体的收支是否合乎程序和规定。《罗马条约》赋予欧洲审计院以共同体机构的地位,以及监督共同体财务账目的权力(见《罗马条约》第4款)。共同体其他的机构必须向审计院提供相关的文件。审计院向欧洲议会提供重要信息,以协助它履行好它的监督功能。审计院发表关于共同体机构的年度报告。这个报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财政审计,另一部分是财政管理评估。这个报告在每个财政年末发表在《官方杂志》上。这个报告中经常罗列共同体基金不规范的账目,以及指出欧盟委员会在许多政策领域中对资金管理的失误。1993年的报告特别批评了共同农业政策、法尔计划和塔西斯计划(对独联体的技术援助计划)的管理不当的问题。当时

来源: 欧洲联盟
出版日期: 2006年04月
关键词: 审计院欧洲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