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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法律主要来源于各项条约,如《罗马条约》、《巴黎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等等、这些条约的附件、草案及条约的修正案和成员国入盟时与欧盟签订的入盟条约,以及欧盟机构依各项条约赋予它们的权力颁布的法律。欧盟作为一个国家联盟,立法程序有别于民族国家的立法程序。《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1951年4月18日于巴黎签署(在本书中也称为《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或《巴黎条约》),于1952年7月23日生效。有效期为50年,即于2002年7月23日中止。这个条约开创了欧洲一体化的先河,此后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都是在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基础上创建的。创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思想最初是由当时法国外交部长罗伯特·舒曼提出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欧洲的政治家们,包括战败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总理阿登纳都在思考,如何避免欧洲再次发生战争。鉴于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都是德国发动起来的,当时欧洲各国考虑的是如何使德国不再成为战争的策源地。法国政治家让·莫内提出法国与德国建立某种共同体,将两国经济捆绑在一起,以使这对历次战争的敌国永远不再战。由于煤炭和钢铁是最重要的战争物资,让·莫内与罗伯特·舒曼提出的“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