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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设在卢森堡。其前身是欧洲煤钢共同体法院,建立于1952年欧洲煤钢共同体成立时。195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建立时,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的规定,两个共同体建立单一法院。单一法院自运转之日起便取代原来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法院,称为欧洲法院。欧洲法院根据三个条约的规定分别处理涉及三个共同体的案件。欧洲法院是共同体的司法机构,其任务是确保共同体法律得以实施(见《罗马条约》第164款)。欧洲法院也是共同体法律权威的解释者和澄清者。在欧共体成立后的40年里,欧洲法院作出了5000多项判决,包括一些对欧盟的发展具有极其重大影响的案例的判决。例如,1979年的黑莓子酒案的判决产生了一个重要原则,即某种产品如果能够在一个成员国销售便可以在所有成员国销售。这个判决结果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如果没有这个判决就可能就没有后来的欧洲单一市场计划。由此可见,欧洲法院虽然不是一个决策机构,但它对欧盟政策的形成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欧洲法院的法官来自各成员国。5个大国每个国家选派两名法官,其他成员国每个国家选派一名。每个法官任期6年,期满后可以连任。每3年更换部分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