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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政策

欧共体的竞争政策宗旨是鼓励和保护市场竞争。这一政策最早见诸于《罗马条约》第86~94款。这一条款制定了竞争规则,防止或制止与共同市场精神不相符的反竞争行为。这个政策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为了在共同体内部营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杜绝可能发生的垄断行为,《罗马条约》第85款禁止在企业间达成可能妨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的协议。这样的协议如果包含了以下的内容,便属于禁止之列: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商品的购买或销售价格;限制或控制生产、市场、技术开发或投资;瓜分市场或商品供应源;在相同的交易条件下对不同的交易对手给予不同的待遇;合同一方根据对方是否接受合同外的附加条件而决定是否签订合同。就保护欧共体的市场竞争,《罗马条约》赋予欧盟委员会强大的调查和执法的权力。《罗马条约》第85款规定,欧盟委员会可以命令交易各方立即终止违法的交易,并有权课以高达相当于违法企业所属的集团在世界范围的营业额的10%的罚款。这一规定有执行的实例。1994年2月,欧盟委员会对17家钢铁公司课以1.04亿欧洲货币单位的罚款,开创了欧盟历史上罚款数额之最。罪名是这17家钢铁公司形成了具有垄断性质的卡特尔。由于企业之间的违法协议9

来源: 欧洲联盟
出版日期: 2006年04月
关键词: 欧盟竞争政策控制兼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