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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独立后,率先获得欧共体的承认,并于1992年4月13日正式建立外交关系,此后双边关系迅速发展。前南斯拉夫作为非经互会和非华约成员国早在1970年就与欧共体签订了贸易和合作协议,享受贸易中的“普惠制”待遇,但20世纪90年代初因国家分裂和战争而中断。斯洛文尼亚在独立后迅速恢复了与欧共体的正常关系,1992年10月7日斯洛文尼亚与欧共体签订了关于财政、技术及其他领域合作的框架协议,并成了“法尔计划”(PHARE program)1525041的受援国;1993年4月5日斯洛文尼亚与欧盟重新签订了贸易和合作协议以及交通运输和财政方面的合作议定书,在与欧共体的贸易中开始享受普惠制待遇,除钢铁等敏感产品外,斯洛文尼亚的一般工业品可在配额的限度内免税进入欧共体市场。斯洛文尼亚政府曾于1992年向欧共体提出签订联系国协议的要求,1993年又提出开始就签订联系国协议进行谈判的要求。后经过双方谈判,斯洛文尼亚与欧盟的联系国协议于1995年6月草签,但因遭到意大利反对(当时的意大利右派政府抛开原有奥西莫协议而要求斯洛文尼亚以实物赔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意大利公民的在斯财产,遭到斯方拒绝)而被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