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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国家元首是共和国总统,根据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代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也是斯洛文尼亚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共和国总统以直接、普遍和秘密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总统候选人在获得投票选民半数以上票数时当选总统。只有斯洛文尼亚公民方可当选共和国总统,共和国总统的选举由国民议会议长下令举行,共和国总统应在前任总统任期届满15天以前选出。共和国总统就职前需向国民议会宣誓(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宪法第104条规定,共和国总统就职前应向国民议会宣读以下誓言:“我宣誓,将尊重宪法制度,问心无愧地履行职责,竭尽全力为斯洛文尼亚谋幸福。”)。共和国总统不能兼任其他公共职务或职业,每届的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国家处于战争或紧急状态时可延长到战争或紧急状态结束后的6个月。在共和国总统长期不能工作、死亡、放弃职务或长期空缺时,在新总统选出之前,由国民议会议长暂时代理共和国总统职务,新总统的选举至迟应在前任总统停止履行职责后15天内举行。共和国总统的职权是:发布国民议会选举令,颁布法律,根据法律规定任命国家官员,任免驻外使节和接受外国使节递交的国书,颁布批准的国际协议,批准大赦,授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