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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18世纪,英国都把爱尔兰看成是个威胁,担心它有可能纠集力量支持某个斯图亚特王族的后裔重新夺取英国王位。因此,英国政府在爱尔兰实施了严厉的惩治法典,前前后后通过的一系列有关法令,对爱尔兰天主教徒的信仰自由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加以严格限制。如1703年通过了驱逐天主教主教、教团僧侣和副主教的法令。1704年通过的“反对天主教势力壮大”的典型法令,规定那些曾经属于或可能属于新教徒的地产,均不得落入天主教徒之手。天主教徒只能在自己内部相互继承土地,他们不得购买土地,也不得采用抵押方式出租土地,土地租种期限不得超逾31年,即使在这样的租期内,他们还必须交出年产值的2/3作为租金。另外,所谓“加维尔肯德法令”还规定,在天主教徒地主死后,其产业应由儿子们均分,除非其长子在一年之内或者在成年之后遵奉英国国教,才可按照英格兰通行的“长子继承权”法律,由长子继承全部地产。此举在于增加新教徒地主的数量,或者以均分地产的方法使天主教徒地产持有者迅速成为破落的自由农阶级。这个法令在削弱天主教贵族阶级方面收到了巨大的实效。有些人为了原封不动地保住自己的地产,以免其后人沦为只有几英亩土地的持有者,便违心“遵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