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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自独立以来,布基纳法索共颁布了4部宪法。1960年11月27日颁布了第一部宪法,规定实行多党制,建立一院制议会。第二部宪法制定于1970年6月,1971年6月14日经全民投票通过,规定总统4年一任,政府首脑必须是最高军衔的高级军官,在任期内必须代表所有政治机构;国民议会由57名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任期5年。议会有权就法律和税收制度进行表决,监督政府的工作,但政府总理由总统任命,允许政党活动。该部宪法于1974年2月8日被总统拉米扎纳宣布停止实施。第三部宪法于1977年11月27日通过,主要是对第二部宪法的修订,其中特别规定允许政党参政。1980年第三部宪法被中止实行。布基纳法索现行宪法为第四共和国宪法,于1991年6月2日经全国公民投票通过。宪法规定,布基纳法索是一个民主、统一、非宗教的国家,实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制度;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拥有任命总理和部长、颁布法令、解散议会等重要权力。总统由全国直接选举产生。2000年4月,国民议会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总统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总统临时或最终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议长代行之;解散国民议会时,总统需与议长协商

来源: 布基纳法索 多哥
出版日期: 2011年08月
关键词: 宪法布基纳法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