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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以来,多哥政坛由于发生多次政治危机,在40余年里先后颁布了4部宪法,包括1961年4月14日的宪法;1963年5月11日的宪法。1967年4月埃亚德马政变上台后颁布法令,宣布废除原有宪法。1980年1月实施第三共和国宪法;1992年9月27日,公民投票通过第四共和国宪法。根据该宪法,多哥于1993年恢复多党选举,并建立了国民议会,代替了原来过渡性的共和国高级委员会。2002年12月30日,多哥议会对1992年宪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规定多哥实行半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轮多数胜出,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总统有权解散议会、颁布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实行赦免。总理出自议会多数派,由总统任命,对议会负责。议会可对总理提出不信任案,获议会2/3多数通过即可要求任命新总理。宪法可根据总统和议会的提议进行修改,由议会或公民投票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