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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这篇文章,写于1842年10月,发表于1842年10月(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在19世纪40年代的普鲁士,小农、短工和城市贫民,由于贫困和破产,迫于生活而不断去采集和砍伐林木。而按照传统,这被视为他们的“习惯权利”。普鲁士政府为维护林木所有者的利益,便想制定新的法律,改变这种“习惯权利”,严厉惩治这种被林木所有者视为“盗窃”的行为,这在议会引起了辩论。辩论中由于自身利益决定,各阶层代表立场和态度不同,但多数倾向于严厉惩治,以维护林木所有者的利益。而在这篇论文中马克思却站在贫民的立场上,对普鲁士国家法律的历史问题和现存的带有封建性的法律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公开地为贫苦群众的利益辩护。这篇论文作为马克思从事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开篇之作,很值得一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