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学科发展水平
助力新型智库建设
服务国家对外战略
要了解清政府如何定位外国公使的政治身份,必须先探讨清政府如何因应“公使驻京”的涉外体制变化,故本节只讨论清政府涉外体制的变化,暂时不谈“外国公使觐见礼”问题。由于《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的限制,清政府必须改变“宾礼体制”的交涉惯例,先后设置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理衙门,亦称总署)、五口通商大臣(1866年改称南洋通商大臣,简称南洋大臣,由两江总督兼衔)、三口通商大臣(1870年改称北洋通商大臣,简称北洋大臣,由直隶总督兼衔)。因此,本节拟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南洋通商大臣、北洋通商大臣的职权、互动及运作问题,探讨“宾礼体制”接待贡使的成例如何影响清政府对外交涉的体制,可知清政府的改变只是表面,仍不脱过去“督抚外交”的旧框架,无法真正实现所谓的“平行往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