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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康德重建形而上学的《实践理性批判》中,他把人们社会生活行为论中的“道德法则”,确定为形而上学本体论意义上的“绝对理念”问题,并在哲学的理论上称之为“纯粹实践理性”的问题。由于这个“道德法则”的“绝对理念”只是人们理性欲求“自然倾向”的“自由意志力”的表现,所以,康德重建的形而上学实际上就是一种表现市民社会文化观念中主观价值论的自由本体论。这样,康德实际上是将以往关于世界本体论(或本质论)中那个外在于人的神学本体论或自然哲学本体论完全地人本化了,从此,形而上学的本体论问题不再被认为是外在于人的“神”,而是成了人内在世界的主观性的自由本质问题,或是人们自我心中的“神”了。康德的这一确立本身就具有将人们的社会观念世俗化、人本化的意味,所以,在哲学思维上,它无疑是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康德认为,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应该确立一个表现“善良意志”和行为准则的“道德立法”或“道德法则”,即他所谓的“我所应为者为何”的“善”的准则问题。关于这个“道德法则”,康德还认为它必须是一个“纯粹实践理性”的“绝对命令”。“纯粹”在康德的哲学术语中就是具有“绝对性”的意思,或者说,即是形而上学中理念性的思想内容。康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