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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12月南京沦陷前,南京国民政府在南京地区实施了严厉而有效的禁毒措施,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自清代中叶以来,鸦片等毒品在中国泛滥,且愈演愈烈,到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时,已成为全国最大的公害之一。直到20世纪30年代中叶,随着政局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南京国民政府把厉行禁烟提到议事日程上。1935年4月,国民政府先后公布《禁毒实施办法》和《禁烟实施办法》,后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令法规,其主要内容是“二年禁毒,六年禁烟”计划。所谓“毒”,指海洛因、吗啡、红丸、白面等烈性毒品;所谓“烟”,则专指鸦片。国民政府规定对禁烟、禁毒“均采分年推进逐步加紧为一贯之精神”,“烈性毒品则规定自二十四年至二十五年(1935~1936年)底为止,以两年为彻底禁绝之期限”;“禁烟方面,则按六年禁绝限期,即自二十四年至二十九年(1935~1940年)底为止”。1935年11月,国民政府设立中央禁烟委员会,由军事委员会直辖,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亲自兼任禁烟督办。1936年6月,各省、市也均设立禁烟委员会。中央与省、市两级禁烟委员会专力实施查禁烟、禁毒,按法令精神,对制、运、贩、吸海洛因等毒品者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