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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建议修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允许进行特别的一次性特别提款权分配,从而改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5以上的成员国从未得到过特别提款权的状况。这些国家是在1981年最后一次分配特别提款权之后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如果实行这样一种特别提款权的特别分配,将使所有成员国都能在公平的基础上参加特别提款权体系,使特别提款权累计分配额增加一倍,达到428.7亿特别提款权。由于被拥有总投票权85%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3/5的成员国所接受,该项建议正式生效,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正式决议。特别提款权的价值以篮子货币的价值为基础。每5年检查一次货币篮子,以确保篮子中包括的货币代表那些可用于国际交易的货币。由于考虑到一些欧洲国家采用欧元作为共同货币的情况,以及国际金融市场作用的增强,在2000年10月12日完成的一次检查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董事会决定,对货币篮子和特别提款权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放宽了成员国货币的选择标准。特别提款权的利率,是每周根据特别提款权篮子货币在市场上的代表性利率的加权平均值所确定的。随着特别提款权定值的调整,从2001年1月1日起,欧元区的代表性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