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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宪法规定,政府由国王和大臣负责,但只有大臣对政府的行为负责。各部大臣组成大臣会议。大臣会议由首相任主席。首相名义上是政府首脑,但其权力相当有限,因此荷兰的内阁被认为是一个经院式的政府,而且是世界上仅次于瑞士内阁的第一个经院式的政府Dutch Government and Politics,1993.">[1]。这表明,荷兰内阁的决策方式的集体性,在决策过程中首相的发言权不比内阁其他成员更多。大臣与首相的地位几乎是完全平等的,大臣是与首相一起工作,而不是在首相的领导下工作。首相没有大臣的任免权是首相与大臣的关系中极具关键性的特点。它决定了大臣们的地位与首相是平等的[2]。首相不能任免和改组内阁是因为内阁大臣的职位是执政联盟中各政党之间的利益格局的体现。这种利益格局是在组阁过程中经过各执政党艰苦的谈判通过协议固定下来的,首相作为执政联盟中一党的代表无权擅自改变这个格局。首相对大臣没有任免权,也就失去了对大臣的最富威胁性的制约能力,大臣们也就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也就没有必要听从首相的调遣。此外,首相虽然受托协调内阁政策,但他无权处理大臣之间的纠纷,除非有关的大臣要求他出面仲裁。荷兰内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