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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从法律上说,根据议会的《总体国防服役法》,所有16岁至70岁的瑞典公民,包括居住在瑞典的外国人,都有服役的义务。“服役”既包括服兵役,也包括从事文职工作和其他一般性工作。但是,服兵役的人员实际上只征用18~24岁的男性公民,女性公民的服兵役则根据自愿的原则,尽管近年来瑞军女兵人数不断增多。对于那些符合年龄但不想服兵役的公民,也可以以文职人员的身份进行“替代性服役”。一旦服役(包括女性服役者),就必须参加某种军事训练。以往,陆军及海军岸炮部队、空军高炮部队服役期为7.5~15个月,海军和空军为12~17个月。从2006年起,瑞典陆、海军开始实行新的军事训练制度。新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训练的质量和军事单位、人员完成国际性任务的能力。根据安排,新兵训练分为三个阶段,其中前两个阶段(11个月)是必须参加的。在此期间,入伍者可以申请参加第三阶段即承担国际性任务的训练。由于这种制度安排,瑞典每年参加训练的新服役人员的人数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在8500人左右。2006年新入伍人数为:陆军6776人,海军1670人,空军1194人,其他291人。瑞典是世界上仅有的实行军官必须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