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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11世纪初形成王国。王国建立初期,国王由贵族推举产生。随着封建化的发展,王权逐渐扩大。15世纪下半叶,在反对丹麦干涉的运动中,形成了贵族、教士、自由民和农民组成的“四级议会”。四级议会的作用和权力在历史上不同时期有所不同。1435年成立第一个议会,参加者有主教、教士、骑士和平民。当时,议会由国王根据需要召集,没有固定任期。1523年,议会选举古斯塔夫一世·瓦萨为瑞典终身国王,从此实行王位世袭制。国家元首为世袭国王,国王权力一度很大。随后,建立和发展了中央集权制度,其间也曾几度实行有限的君主立宪。1809年6月6日,四级议会通过《政府文约》,国王仍是国家的唯一统治者,与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和任免内阁首相、大臣的权力,但该文件也对国王权力做了一些限制。1810、1812和1866年,议会又分别通过《王位继承法》、《言论自由法》和《议会法》。1865年12月,议会通过以两院制取代四级议会的提案。1867年后,议会正式改行两院制:上院由各级地方政府间接选举产生,分级投票,视收入的多少确定等级;下院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拥有一定财产的成年男子每人一票。1919年,瑞典对《政府文约》进行修正,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