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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1960年1月塞内加尔立法议会通过改变行政区划法令,对全国行政区划进行调整。殖民时期的州被合并为7个行政大区(Région),即佛得角区(Cap-Vert)、捷斯区(Thiès)、久尔贝勒区(Diourbel)、辛—萨卢姆区(Siné-Saloum)、卡萨芒斯区(Casamance)、东塞内加尔区(Sénégal Oriental)和大河区(Fleuve)。大区的界线沿着殖民时期州的界线而定,没有利用明显的自然地势。各大区在人口数量上差别不大,1963年不超过20%,[1]但面积却差别很大。佛得角区和捷斯区面积最小,只有全国总面积的3%,却是全国主要城市和工业发达地区,同时也是人口聚集区和民族成分较复杂地区,居民人数占全国1/4以上。[2]久尔贝勒区、辛—萨卢姆区,农业占据优势,是全国花生产区。比较良好的铁路、公路网和考拉克的海港有利于产品的运输。卡萨芒斯区和东塞内加尔区距国家政治和经济神经中枢都很远,而卡萨芒斯区更为孤立。大河区在行政上将人口众多和肥沃的塞内加尔河谷地和一大片人烟稀少的半荒漠联结起来,谷地人们的生活都以塞内加尔河为中心。各大区下面设省(Département),相当于

来源: 塞内加尔 冈比亚
出版日期: 2007年02月
关键词: 行政区划塞内加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