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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9月5日,卢森堡、荷兰和比利时三国的流亡政府在伦敦缔结《比荷卢关税联盟协定》,建立了取消内部关税、实施共同对外关税的关税同盟。1946年三国决定将关税联盟扩大为经济联盟。1958年2月3日,三国在海牙签署《比荷卢经济联盟条约》,条约于1960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有效期为50年,期满后可顺延10年,比荷卢经济联盟就此诞生。联盟的宗旨是发展三国间关系,协调彼此之间的财经和社会事务政策,提高三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联盟框架内,三国在内部市场和跨边境合作等领域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结果。之后,随着欧共体/欧盟的建立与发展,《比荷卢经济联盟条约》中的某些条款转移至欧盟层面,为此三国调整了联盟的活动,为它补充进了新任务。目前,三国之间实现了商品和人员的自由流通;三国雇员和商人在比荷卢的任何一国均享有同等权利;三国在社会保险、公共卫生、环境、领土整治、经济、工业、能源、港务、旅游、税收、对第三国支付结算等方面协调政策;三国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对外签署有关签证和接受外国移民协定,并在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中采取共同立场。1986年9月,三国签署《比荷卢地区跨国合作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