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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后马拉维建立了较完善的地方政府机关,主要有:省政府、县政府、地方议会和地方财政委员会。地方政府当局的官员由当地有投票权的选民经自由、公平的选举产生。该选举由选举委员会组织、操作和监督。地方政府的官员包括市和自治市的市长,地方议员。他们根据国会法令的规定享有权力,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地方政府有相应的行政职员,以协助地方官员工作。地方政府管辖的区域在选举委员会的建议下,同时应在符合宪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划分。所有的管辖区域的划分只是进行地理上的划分,不涉及该地区居民的种族、肤色、部落民族。地方政府当局的权力由宪法和国会法令授予。地方政府负责向国家转达其辖区人民的意见,负责他们的社会福利,同时履行以下职责:通过制定、执行地方的发展计划和奖励工商企业的发展,提高当地的基础设施和经济的发展;将地方的发展计划详细汇报给中央政府;巩固和提高当地民主制度和民主参与的程度;其他国会法令规定的职责。在地方政府的机构中有一个财政委员会,其权力和职责由宪法和国会法令授予。有如下权力:(1)接收地方政府的岁入概算书和所有的计划预算;(2)在总审计员的建议下,根据国会法令,监督和稽查地方政府的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