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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军事训练与兵役制度

瑞士实行“全民皆兵”的普遍义务民兵制。联邦宪法规定,凡年满20~42周岁的男性公民必须服兵役。女性公民可志愿服兵役。凡年满19周岁的男性青年必须到就近征兵处报名并体检,合格者20周岁入伍。入伍第1年在所属军兵种新兵学校接受为期15周的军事基础训练,此后直到42周岁每隔1年到部队参加1次复训,共10次,每次19~20天,总受训时间为300天,士官的总受训时间为460~670天,尉官为770~900天,校官为1050~1300天,将官视情况而定,一般高于1300天。各级军官最高服役年限,将官为52岁(可根据需要服役至62岁)。校官为52岁,尉官为42岁(其中上尉可根据需要服役至52岁)。民兵军人退出现役后自动转为民防役。自1999年1月1日起,公民服民防役的最高年限由原来的52岁降为50岁。瑞士兵役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第一,国民公平负担兵役义务。瑞士民兵兵役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不设常备军,整个武装部队由民兵组成;全体公民都有责任履行国防义务;兵役义务从20岁开始,到60岁结束。瑞士公民通过3种途径履行国防义务:参加军事勤务,参加辅助勤务,缴纳军事义务补偿金。联邦法律对拒服兵役者进行严厉惩

来源: 瑞士
出版日期: 2012年09月
关键词: 瑞士军事训练兵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