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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瑞士先后有过三部宪法。第一部宪法制定于1789年,第二部宪法产生于1815年8月,其正式名称为《瑞士22州联邦条约》。上述两部宪法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都很不完善。第三部联邦宪法是1848年9月12日由联邦“参政会”通过的,后经数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的新宪法于2000年1月1日生效。1848年宪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记录了人们从瑞士历史中汲取的教训:只有尊重各州的个性,才能实现国家的统一。宪法重申了从1291年的“永久同盟”到1815年的“联邦公约”中不可动摇的原则:“联邦以保障祖国对外关系上的独立、维护内部秩序安宁、保护联邦成员的自由与权利并发展共同繁荣为目的。”另外,1848年的宪法也继承了1798年海尔维第革命以来的某些重要原则,如平等的原则等。宪法保留了各州在不违反联邦宪法的前提下按不同传统制定各州宪法的权利。各州享有独立管理州内行政、公益、宗教事务的权利。联邦政府有权与外国缔约,各州与外国政府或其代表只能通过联邦议会建立正式的关系;联邦政府统一关税、货币、邮政、度量衡;仲裁联邦内部成员纠纷;建立联邦学校等。1848年的宪法对国家机构、立法和司法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另外,除代议民主制

来源: 瑞士
出版日期: 2012年09月
关键词: 瑞士宪法联邦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