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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瑞士联邦政治体制的历史演变中可以看出,瑞士的联邦体制的最终确立是将原属于各州的一部分权力交付联邦统一行使,并由宪法确定联邦与州的权限划分。按联邦、州和市镇权限将瑞士划分为联邦、州和市镇三级行政机构,州是独立的政治实体,市镇是州的基层单位,属州管辖。联邦和州在立法范围上有各自的权限,各州拥有自己的疆界、宪法和本州的州旗,地方政府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另外瑞士还有2909个“市镇”,而瑞士联邦的“市镇”的概念区别于通常的市镇的概念,它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划分的,是具有一定自治权的行政体。在立法权上,联邦、州有各自的立法范围和共同的立法范围。联邦立法范围:国际条约、战争与和平、对外关系、海关、武器管理、货币、邮电和舆论工具(广播、电视和报刊等)、铁路、航空、水运、原子能、国防(州参与执行)、度量衡、汽车和脚踏自行车、民法与商法、刑法、户籍登记、养老与孤寡保险、失业保险、动物保护、人与自然的保护等。联邦与州共同立法范围:鼓励建房、领土整治、修筑小路、公路与桥梁、水力开发利用、狩猎和渔业、酒精专卖、疾病与事故保险、工商业、防治传染病、外籍人入境与居留、外国人入籍、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