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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瑞士实行联邦、州和市镇三级征税制度,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联邦,各州也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瑞士的税收体制具有明显的联邦特征,联邦、州和市镇都有权力征税。除了联邦宪法禁止的或者明确规定联邦保留的税种之外,各州在征税方面是独立自主的。瑞士税法包括联邦税法和26个州税法。经过了多年的讨论,联邦税协调法案于1990年通过。联邦政府要求各州在2001年之前通过州立法,使所有州的税法与联邦税协调法案保持一致。各州税法的总体原则是相同的,具体内容也有许多相似之处,差别在于纳税收入的定义、扣除额和摊提、税期和税率等方面。各州税务当局除了履行本州权限内的征税职责外,还根据联邦的要求,征收若干联邦税。市镇在本州税法范围内,可以征收附加税。在2000年瑞士全国的税收收入中,联邦一级的税收收入占66%,州一级的税收收入占20%,市镇一级的税收收入占14%。收入是征税的起点。对收入的征税,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或者直接来源于收入和财产;或者间接来源于消费。直接税和间接税构成瑞士税收的两大税种。直接税是对纳税对象(自然人和法人)行为主体课征的税,由州、市镇和联邦三级政府征收,包括对企业的盈利和资本、对个人的收入和

来源: 瑞士
出版日期: 2012年09月
关键词: 瑞士税收经济发展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