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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828年独立后,乌拉圭于1830年、1918年、1934年、1952年和1967年颁布过5部宪法,还曾在1834年、1942年和1997年对宪法进行过修订。乌拉圭第一部宪法于1830年7月18日颁布。这部宪法深受法国和美国革命的影响,明确实行三权分立的共和体制。政体为总统制,总统为行政权力首脑,由国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4年之后可重新当选。1834年通过的一项宪法修正案对1830年宪法作了一定修改,扩大了国会对行政权的干预,规定国会有权对那些有“不可接受行为”的部长们进行弹劾。1830年宪法共实行了87年,其间也曾多次被违反。1878~1890年,白党和红党签署的“政党协定”,两党分享行政权,这种被称为“共同参与制”(coparticipación)的行政制度违反了宪法。但无论如何,它仍是拉美国家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宪法之一,排名第三。1918年乌拉圭实施了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最大的变化是将总统制改为集体行政制。规定行政权不再由总统单独行使,而是由总统和全国执政委员会(CNA)共同行使。总统负责外交、国家安全和农业;全国执政委员会负责行业关系、卫生、公共工程、工业和劳工、畜牧业和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