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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外军事关系

1943年,二战中太平洋地区的战况开始向有利于盟军的方向转变。澳大利亚对处理战后太平洋地区事务日益关注,并对1943年11月由中美英三国召开的开罗会议未邀请澳大利亚参加表示不满。澳大利亚外长伊瓦特积极加强了与新西兰的联系,以便掌握战后处理本地区问题的主动权。在伊瓦特的发起下,澳新两国政府于1944年1月21日在堪培拉签署了共同抗击日本的《澳新协定》,同年2月1日开始生效。具有军事同盟性质的《澳新协定》,划定了一个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及两国北部和东北部岛屿在内的防御地区,规定太平洋国家有权维护太平洋地区领土的主权和控制权,坚持凡将太平洋上的敌国领土移交给其他国家,必须得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同意。协定还就美国在巴布亚新几内亚以北的马努斯岛建立大型军事基地问题作出规定,即任何国家均不能对战时占领并建有基地的岛屿提出主权要求。《澳新协定》的签订反映了澳大利亚决心奉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和在南太平洋地区扩大影响的意图。1951年9月1日,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美国在旧金山签订了《澳新美安全条约》,1952年4月29日起正式生效。该条约规定无限期有效。该条约由序言和11条正文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1)

来源: 澳大利亚
出版日期: 2014年07月
关键词: 澳大利亚军事军事合作军事交流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