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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9月18日,日本关东军自爆南满铁路柳条湖路段,反诬中国军队所为,进而突袭沈阳城及中国东北军驻地北大营,从而揭开了长达14年之久的侵华战争序幕。战争开始后,日军在东北所面临的是来自东北军、东北民众抗日救国会、东北义勇军、东北抗日联军等中国军民的抵抗。但是从一开始,日军就有意将上述东北军民的抵抗力量不视为战争的交战对象,而视为应该“扫荡”和“讨伐”的“兵匪马贼”,以此来逃避国际法的制裁。据此,日军通过伪满洲国陆续制定了《暂行保甲法》、《暂行惩治叛徒法》、《暂行惩治盗匪法》以及《保安矫正法》和《思想矫正法》等来镇压东北军民的反抗。进而在1936年4月,日伪通过了《治安肃正计划》,对反满抗日武装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残酷“讨伐”和“扫荡”。其中,尤其是对共产党所领导的抗日武装和地下组织采取了更加严厉的“讨伐”措施。在1936年伪满洲国公布的《处理共产党有关人员要纲》中,日军明确规定了对待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抗日武装人员不经审判,就可以“现地处分”或“严重处分”的方针。如1940年末,日伪军警在对活动在黑龙江肇源、肇东一带的抗日联军第三路军徐泽民第十二支队的讨伐中,将俘获的抗联军民数百人就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