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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占有剩余价值在什么意义上是符合(或不符合)正义的——试论马克思的三种正义概念

正如恩格斯所说,剩余价值理论和历史唯物主义一道,构成了马克思毕生的两大发现。当代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深知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重要性,他曾提出:“(马克思经济学)的关键性概念是有关‘剩余价值’的概念”,马克思正是通过这一概念,“企图(a)揭露资本家剥削劳动者的性质,以及(b)说明经济发展和垂死的资本主义的运动规律”。针对第一点他还说:“剩余价值是在道德上没有理由的超过劳动成本之上的加值。”马克思的这一理论“如果正确的话,这看来是对资本主义的罪行的一个严重判决”[1]。在这里,萨缪尔森触及了剩余价值论的两个维度,第一,这个理论旨在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动规律;第二,这个理论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否合乎正义的一个判决。换言之,剩余价值理论既是一个实然性理论,也是一个关乎正义的理论。那么,如何理解这两个维度的关系呢?在什么意义上,占有剩余价值成了资本主义的“罪行”?又在什么意义上,占有剩余价值是合乎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的正义的呢?

来源: 历史唯物论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出版日期: 2016年06月
关键词: 马克思正义资本主义剩余价值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