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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国家选举制度与全民公决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国家选举制度的原则是:以普遍、平等和直接的选举原则,实行民主、自由和无记名投票选举。普遍选举凡年满18岁的白俄罗斯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64条)。平等选举系指选举是平等的,选民拥有的投票次数相等,每个选民都只有一票,每个选区的选民人数大致相等(宪法第67条)。宪法规定,凡年满35岁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均可被选举为总统。凡年满21岁和30岁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均可分别被选举为国民会议代表院议员和共和国院议员。直接选举系指选举采取直接方式,根据参加选举公民直接投票的意愿决定选举的结果(宪法第68条)。自由选举系指选民可完全根据个人意愿自由地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法律保证选民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在投票过程中不允许对选民意志的表示进行监督,任何直接或间接限制公民选举权利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并要依法惩处。选举是自由的,选民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选举和投谁的票(宪法第65条)。白俄罗斯报刊将独立后选举制度的基本特点概括为五制:平等普选制,民主公开制,直接选举制,自由投票制和全民公决制。宪法第73条规定,“为了解决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最重要问题可举行共和国全

来源: 白俄罗斯
出版日期: 2005年02月
关键词: 全民公决选举白俄罗斯选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