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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从公元9世纪直至1993年,斯洛伐克曾先后是大摩拉维亚帝国、奥匈帝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的组成部分。1993年斯洛伐克独立后沿用1990年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开始实行的行政区划,全国分为38个县和121个区。1996年7月,斯洛伐克国民议会通过了关于行政区划的新法律,全国分为8个州:布拉迪斯拉发州、特尔纳瓦州、特伦钦州、尼特拉州、日利纳州、班斯卡·比斯特里察州、普雷肖夫州和科希策州。州下面设有79个县,这一新举措的实施综合了经济、政治、地理、种族和历史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每个州在面积、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人口数量、人口密度等方面都各有特色。从2004年1月1日起,斯洛伐克形成了新的国家行政管理结构,国家管理机构的职能明显地向地方自治机构转移。县级机关被撤销,其小部分职能转移到州,大部分职能则转移到新设立的机构——职权范围扩大的乡镇集合体(比县小,比乡镇大),而县作为区域单位并没有被取消,它将为统计目的而继续存在下去。根据斯洛伐克宪法,地方自治的基础是城镇,城镇与在区域范围上与州一致的较高一级区域单位构成地方自治机构。至2002年12月31日,斯洛伐克有2891个乡镇。为了与欧盟的地区政策相一

来源: 斯洛伐克
出版日期: 2006年10月
关键词: 斯洛伐克行政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