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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年7月4日,第一届大陆会议通过《独立宣言》,宣布北美13州脱离英国成为“自由和独立的国家”。1777年11月15日,第二届大陆会议批准了《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Article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简称《邦联条例》,分发各州议会审议,至1781年3月1日最终获得各州批准而正式生效,新生的美国据此确立了邦联制,最高权力机关为邦联国会。邦联国会采行一院制,由各州选派2~7名代表组成,各州不分大小都只有1票表决权。邦联国会集立法、司法和行政职权于一身,名义上拥有宣战、媾和、处理内外事务的广泛权力,但是执行上述权力之前却必须得到13个州中9个州的同意,缺乏必要的权威。与此同时,《邦联条例》还明确规定,各州保有其主权、自由与独立,以及所有未授予邦联政府的立法、司法等权力,维持着实质上的独立地位。实行邦联制的美国只是一个北美13州的松散联盟,在应对独立战争之后的偿还债务、恢复经济、抵御外侮和政权建设等各方面的问题表现得软弱无力,弊病百出,完全无法适应国内外形势的需要。因此,1787年5月25日,各州代表聚会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9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