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学科发展水平
助力新型智库建设
服务国家对外战略
美国的政权组织形式采用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最民法院掌管,三个部门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国会有立法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国会又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依法弹劾总统和高级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认可,最高法院又可以宣布国会的立法和总统的政令违宪而无效。实际上,从宪法条文到政治现实,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美国国家权力结构一直处于不断地调整之中。直到19世纪初期,最高法院的“裁决立法和行政分支的行为是否违宪”的司法终审权才真正确立起来。这一司法审查权并非源于美国宪法的明文规定,而是通过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对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的判决,首次指出“解释法律属于司法部门的职权范围和任务”,[1] 实质上宣布了最高法院有权裁决国会、总统和行政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以及州宪和州法律是否违反联邦宪法。由此,最高法院才确立了在三权分立体制中与总统和国会并列的制衡地位。迄今为止,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