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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总统办事机构、内阁部委外,联邦政府由于跨部门事务、跨地域事务、社会问题、特别政治压力等实际需要,设立了许多独立机构。按功能分类,独立机构有事务性的局、署和独立管制性的委员会两大类,往往都兼有行政、立法和司法等多方面的职能,对总统和政府部门保持相对的独立性。独立机构的成立及其权力源于国会的有关立法,根据国会的授权进行相关的管理活动。其负责官员由总统提名和任命,但任期大多长于总统。总统一般不能随意撤换其负责人,而且一个政党在同一独立机构中的任职人数受到明确的法律限制,保证了独立机构的超党派特点。因此,独立机构常被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之外的“第四部门”。最早建立的独立机构是州际商业委员会(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Columbia Encyclopedia,Sixth Edition,2001,at http://www.bartleby.com/65/in/Intersta.htm。">[1],成立于1887年。负责制定和管理美国州际铁路、卡车运输公司和管道公司的收费标准、营运路线和营业守则等。目前,独立机构的管理触角已遍及美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