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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居民来源复杂的移民社会,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种族或民族、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使得人们聚散离合,产生了种种不同的利益认同,所以自殖民地时代开始就形成了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这些利益团体伴随着美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变迁而不断地兴衰更替,错综复杂地构成了美国社会中介于个人、政党和国家之间的社会中间组织和群体力量。按照美国政治学家戴维·杜鲁门的定义,“利益集团是一个持有共同态度、向社会其他集团提出要求的集团。如果它通过和向政府的任何机构提出其要求,它就变成一个政治性利益集团。”[1]实际上,利益集团既是美国社会内部利益多样化的自然反映,也是美国政治制度和政治权力结构的天然组件,同时还是美国公民参政的一条长期活跃的便民渠道。利益集团存在的合法依据,主要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1修正案和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人民结社权利的有关判例。而联邦制、三权分立、国会两院制和选举制等分散制衡的美国权力体制,则为利益集团的活动提供了广阔的政治空间。基于个人的利益、信仰或价值取向等不同原因,美国公民可以自由地组织和参加各种利益集团,从而形成集团力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