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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20世纪70年代中期,希腊恢复民主制后,于1975年颁布新宪法,对行政体制作了明文规定,将中央政府以下的行政单位分为两级:一是中央政府派驻地区(省)的行政机构;二是地方自治政府(local self-government),如市镇一级的行政机构等。从20世纪80年代早期开始,希腊重新调整地方行政体制,先后于1986年和1994年颁布议会法令,推动地方分权改革。这项改革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设立行政大区,实现区一级行政管理的现代化,加强区行政机构规划地区发展的作用,确保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促进地方政府的合作;第二阶段,将传统体制下由中央任命的省行政机构改为直接民选的自治政府,促使省政府更为有效地参与政治生活,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市民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并增加地方文化的认同。至此,希腊的行政区划大致分为三级:即行政大区(Region)、省(Prefecture)和市镇(Municipality,含村社,Commune)。行政大区属于中央派驻地方的行政单位,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而是属于中央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地方自治政府分为省和市镇(包括村社)两级,其中省为第二级地方自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