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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1989年年底发生的剧变,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罗马尼亚前后两种政治制度的分水岭。在此之前,罗马尼亚实行同苏联和其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相类似的政治制度。1965年8月21日通过的《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规定:罗马尼亚的正式国家名称是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罗马尼亚共产党是全社会的政治领导力量;生产资料实行社会主义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和合作社所有制);工人阶级在社会生活中起领导作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是大国民议会,每一届的任期是5年,由369名代表组成,代表人选通过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的投票方式由选民选举产生,法律和决议由大国民议会代表的多数票通过;总统是国家权力的代表,由每届大国民议会的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大国民议会还负责选举和罢免国务委员会委员、部长会议成员、最高法院院长和国家总检察院检察长。国务委员会属于常设机构,在大国民议会休会期间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大国民议会行使其权力和职能。部长会议(也称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由总理、第一副总理、各部部长和国务秘书组成。地方各级权力机关是人民委员会。各级人民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或执行局是地方行政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