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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旅游”一词是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生态旅游特别顾问、墨西哥专家谢贝略斯·拉斯喀瑞(H.Ceballos Lascurain)于1983年首先提出来的。但是,直到1992年联合国世界环境和发展大会召开,在世界范围内提出并推广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原则之后,生态旅游才作为旅游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形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地加以研究和实践。1999年10月,在马来西亚召开了世界生态旅游大会,达成了《沙巴宣言》。该宣言指出,所有的生态旅游都建立在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础之上;当地人的介入是生态旅游成功的关键;全世界所有国家很多地区都具有文化和生物多样性,但是被相互冲突的土地使用战略所威胁。2002年5月召开的加拿大世界生态旅游峰会使人们对生态旅游问题的认识更趋于一致。但到目前为止,仍没有统一而准确的定义。生态旅游的定义虽然较多,但实质内容大同小异。被广泛引用的是国际生态旅游协会(TIES)于1993年所下的定义:“生态旅游是游客到自然地区的一种负责任的旅行,这种旅行不仅要求保护生态环境与地方文化的完整性,而且必须维持并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归纳起来,可以将生态旅游分为三个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