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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又被称为卡斯特制度(Caste System),在南亚地区普遍存在,其萌芽于早期吠陀时代,正式产生于后期吠陀时代,是传统印度最为重要的社会制度与规范。依照这一体系,社会以职业为标准分化成许多集团,即种姓。种姓是世袭的,也就是说种姓的成员自降生时就被打上了种姓的烙印,而这一身份也在未来赋予他特定的职业范围。种姓与种姓之间存在着高低贵贱之别,下等种姓的成员无资格从事上等种姓所从事的职业,种姓之间通常也无法通婚。根据地区的不同,种姓划分为很多亚种姓,再根据聚落不同,亚种姓再划分为聚落种姓,聚落种姓再划分为各种实行外婚制度的氏族。印度的亚种姓大约有3500个。印度有四大种姓,即印度教所规定的“四瓦尔那”,地位自高到低分别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个瓦尔那地位不同,权利与义务也不同。婆罗门主要掌管宗教祭祀,充任祭司。刹帝利的基本职业是武士,是掌握军事和政治大权的等级,在印度历史上,大多数国王属于刹帝利。吠舍主要从事农业、牧业和商业,吠舍是平民,没有政治上的特权,必须以布施(捐赠)和纳税的形式供养完全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婆罗门和刹帝利。不过吠舍可以参加公社的宗教礼仪,因而和婆罗门、刹帝

来源: 印度
作者: 任佳 李丽
出版日期: 2016年08月
关键词: 印度种姓制度贱民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