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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司法制度

英国的司法制度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当时由大贵族、高级僧侣等组成的贤人会议就已具备司法机关的职能。诺曼人征服英国后,开始构建统一的司法制度。由国王的亲信组成的御前会议实际上行使着高等法院的职能,它以其判例作为普通法适用于全国。此外,还在全国各地设立了由国王任命法官的法院,以取代原有的地方法院,从此以后,以判例法为渊源的司法制度开始形成。亨利二世进行了广泛的司法改革,建立了隶属于御前会议的中央巡回法院,推行陪审团制度,对形成统一的司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大宪章》颁布后,最高司法机关从御前会议中正式独立出来,逐步形成了由棋盘法院(即理财法院,专门负责处理涉及王室财政税收的案件)、王座法院、财产法院和衡平法院等组成的复杂的司法组织系统,以及采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封建司法制度。资产阶级革命后,又对原有的封建司法制度进行了调整和改造,司法组织不断简化,衡平法院不再自成体系,逐步形成了一套适应资本主义发展需要的近现代司法制度。1971年制定的《法院法》对法院组织系统进行了进一步改革,英国的司法制度更趋完善。不过,它仍保留了许多封建痕迹,法院体系和诉讼程序十分复杂与烦琐,封建时代的许多判例至

来源: 英国(第三版)
作者: 王振华
出版日期: 2016年10月
关键词: 英国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