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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裁判权,即一国人民至他国经商旅行,不受所在国法律支配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由其本国领事用本国的法律来管辖。中古时期,各国言语习俗互异,一国政府欲管理他国人民殊感困难,彼此互认享有此权,绝不以为侵犯主权,此即属人主义盛行时代。迨至近世,国际交往日渐繁多,国家主权之说创行于世,于是将属人主义一变而为属地主义。凡在本国境内的居民,不论籍录何国,概受所在地法律支配及法院管辖,内外人民,一律平等。直至20世纪三四十年代,列强对于中国,犹借约保留此权,使其本国人民不受中国司法管辖,或者把司法管辖扩大到中国疆土,严重侵犯了中国主权。近代,远东各国的领事裁判权制度,建立最早、废除最晚、受害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即为中国。1887370关于领事裁判权,中国历史上曾有过平等互惠的先例。比如1689年的《尼布楚条约》,1887371以及1871年的中日《修好条规》。不平等的领事裁判权制度,则可追溯到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1844年的中美《望厦条约》。后一条约,开创了一百年来西方国家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内容,有关条款如下。第十六条,遇有合众国民拖欠中国人债项,后者应通过领事追偿;遇有中国人拖欠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