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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与“条约权益”的维护

近代日本利用不平等条约攫取在华利益,除割地赔款、开辟租界和领事裁判权外,还有内河航行权、关税协定权、居住营业权、势力范围、军队驻扎权、电信事业权、设厂制造权、开采矿山权、铁路建筑权、森林采伐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几十项。本节以“内河航行权”为中心,考察日领在维护条约权益及条约衍生权益方面的种种不法行为。按国际惯例,各国皆不许外人享有内河航行权,而近代中国却被迫将此种权利开放于各国,非但己国航业无由发展,且危及国防。外人内河航行权的取得,以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为根据,该约第十款规定:“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18874221895年,日人依据《马关条约》,获得苏沪杭行轮权。1905年日俄战后,“日本对华航业,进展迅速”。1887423但自当时中国内河航行轮船情形来看,中国航业仍占优势(见表7-1)。 表7-1 1905年内河航行轮船 同一时期,日本在中国内河航业总体虽处劣势,但在苏州及杭州间航行的船只却达3500多只,总载重量约26万吨,在数量及吨位上大大超过英德法诸国,居仅次于中国的地位(详见表7-2)。 表7-2 1905年苏州及杭州间航行船只 20世纪初期,在中国的内

来源: 近代日本在华领事制度
出版日期: 2009年09月
关键词: 内河航行权近代日本领事制度不平等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