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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藏条约》或《拉萨条约》

按:查光绪十六、十九年,中国与英国所定两次藏印条约,因其意义,并切实实行,均有疑难之处。又查英藏历年和好,近因事故,情意未洽;今欲重修旧好,将所疑难之事,全行解定。兹大英国政府,特派边务全权大臣荣赫鹏,与噶尔丹寺长罗生戛尔曾暨噶布伦并色拉、别蚌、噶尔丹三大寺之呼图克图,兼与西藏民教诸首领,代表西藏议定条款,开列于后:第一款:西藏应允遵照光绪十六年中英所立之约而行。亦允该约第一款所定哲孟雄与西藏边界,并允按此款,建立界石。第二款:西藏允定于江孜、噶大克及亚东,即行开作通商之埠,以便英藏商民,任便往来贸易,所有光绪十九年中国与英国订立条约内,凡关涉亚东各款,亦应在江孜、噶大克一律施行。惟嗣后如英藏彼此允改,则该三处应从改定章程办理。除在该处设立商埠外,西藏应允所有现行通远之贸易,一概不准有所阻滞。将来如商务兴旺,并允斟酌另设通商之埠,亦按以上所述之章程,一律办理。第三款:光绪十九年中英条约所有更改之处,应另行酌办。西藏允派掌权之员,与英国政府所派之员,会议详细酌改。第四款:西藏允定除将来立定税则内之税课外,无论何项征收,概不得抽取。第五款:西藏应

来源: 俄国与西藏
出版日期: 2017年08月
关键词: 英国西藏地区中英关系史英藏条约